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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執行業務所得

    執行業務所得

    何謂執行業務者.執行業務者有那些

    一、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,本法稱執行業務者,係指律師、會計師、建築師、技師、醫師、藥師、助產士、著作人、經紀人、代書人、工匠、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。
    二、私人辦理之各類補習班、幼稚園、托兒所、養護院所、安親班、及扥育中心負責人之所得係屬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,雖非執行業務所得,但稽徵機關為使查核作業一致,其負責人收入與所得之調查,不符合免稅規定者,其所得之查核準用執行業務所得之方式予以核定。

    何謂執行業務所得

   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:執行業務所得: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,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、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,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、材料等之成本、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、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。

   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,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;業務支出,應取得確實憑證。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。(帳簿、憑證之設置、取得、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財政部定之。)(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-財政部96.02.05台財稅字第09604509930號令發布)

   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、設備之折舊,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。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,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;其帳簿、憑證之查核、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財政部定之。

    執行業務所得扣繳規定

    所得人如果是境內居住的個人,按給付額扣繳10%,但是如果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,000元的話,可以免予扣繳。
    所得人如果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,按給付額扣繳20%,如果每次給付額不超過5,000元者,得免予扣繳,惟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。(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、第13條、第3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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